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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我市引进资金,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何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资人),为我市引进资金,并成功落户我市的招商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引进资金”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进资金,政府担保的各类贷款除外。 第二条 奖励范围。当年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境外投资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并投产的生产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代物流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以及经市招商引资工作 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引资人资格确认。 (一)引进独资项目的,引资人经投资方确认后,与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签订项目引资人确认书。 (二)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引资人经投资各方确认后,与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签订项目引资人确认书。 (三)同一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资人时,以一个项目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执行税后奖励。 (一)引进投资额500万元(境外投资额50万美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项目,按3‰的比例奖励1.5万元—6万元。 (二)引进投资额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按4‰的比例奖励6万元—20万元。 (三)引进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按5‰比例奖励20万元—50万元。 (四)引进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投资1000万元,其奖励额度增加5万元。 (五)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经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研究,颁发特殊贡献奖。 以上奖励资金均以人民币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奖励的申报及实施。 (一)由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奖励的各项评定、审批工作。 (二)项目投产并正常生产一个月后,引资人持有效注册登记证、资金到位证明(实际投入的投资金额按具有验资、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予以确认)、引资人确认书、中介协议,向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申报。 (三)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接到申报后,对项目情况、项目引资人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审批。 (四)未经项目引资人介绍,企业直接到我市投资的,直接奖励投资企业。 (五)政府工作人员的奖励,50%归个人,50%归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用作招商引资专项活动经费。 (六)招商引资奖励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31日。 第六条 奖金兑付。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从市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延吉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延市政发[2006]24号)及《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充修改〈延吉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延市政发[2007]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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