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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采集    点击:1584 次    时间:2008-10-31 10:02:10
 
延吉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在延吉投资兴办企业,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所有投资者。
     第三条  凡上级已经颁布的投资政策,我市均遵照执行;凡各级、各项政策有重叠的,择优执行;凡我市享受的上级优惠政策全部落实。
     第四条  土地方面的政策。凡市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均可分别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以优惠价格提供面积不超过0.5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以优惠价格提供面积不超过1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
    1.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以优惠价格提供面积不超过1.5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
    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8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以优惠价格提供面积不超过2.5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以优惠价格提供面积不超过4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
    1.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1000人以上的项目。
  (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以优惠价格提供面积不超过5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
    1.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2000人以上的项目。
  (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以优惠价格提供面积不超过10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
    1.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1亿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3000人以上的项目。
  (八)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以优惠价格提供全部项目建设用地。
    1.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2亿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5000人以上的项目。
     原则上,经审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投资比例的50%以上时,兑现土地政策,将土地使用证交付投资者。
     投资于工业及高新技术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根据其投资密度,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另行确定地价优惠办法。
     第五条  财政税收方面的政策。凡市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均可分别享受以下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依法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通过财政于第二年安排补助。
      1.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依法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通过财政于第二年安排补助。
      1.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依法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通过财政于第二年安排补助。
      1.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依法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通过财政于第二年安排补助。
      1.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8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依法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通过财政于第二年安排补助。
      1.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1000人以上的项目。
    (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依法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通过财政于第二年安排补助。
      1.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2000人以上的项目。
    (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依法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通过财政于第二年安排补助。
      1.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1亿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3000人以上的项目。
    (八)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依法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通过财政于第二年安排补助。
      1.投资20亿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2亿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5000人以上的项目。
     自投资企业投产之日起, 可按本条规定,连续5年享受上述相应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于工业及高新技术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根据其投资密度,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另行确定财政税收优惠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自日起施行,《延吉市对投资者给予优惠政策的暂行办法》(延市政发[2006]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