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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扶持软件与服务业发展暂行规定
作者:未知    来源:延吉商务网    点击:1521 次    时间:2008-10-31 10:00:48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
《延吉市扶持软件与服务业发展暂行规定》 已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延吉市扶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打造东北亚最佳的对韩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人才环境,建设好中韩软件产业园,把信息产业培育成我市的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软件人才培养、高级软件人才引进、中韩软件产业园招商、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二章 软件人才培养
  第三条 为促进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队伍发展,立足延边辐射东三省开发人才资源,市人民政府设立信息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软件技术与信息服务业技能人才培训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培训是指市科学技术局(信息产业局)指定的本地培训机构举办的技能培训和技术资格认证培训。
  第五条 补助对象。
  (一)大学专科以上计算机专业毕业生;
  (二)愿意从事IT行业的大学本科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生;
  (三)本地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在职技术人员。
  第六条 补助条件。
    (一)第五条第(一)、(二)款所指人员经过培训后,必须与本市IT企业签定2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在职人员培训,须在年初制定计划,报市科学技术局(信息产业局)备案;参加培训后,须成绩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或技术认定证书;
    (三)享受本规定的软件企业须为“双软”认定(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认定)企业。
  第七条 补助办法。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须填写《延吉市信息产业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持劳动合同和培训机构颁发的相关培训证件,向市科学技术局(信息产业局)申请,经市科学技术局(信息产业局)、财政局、人事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信息产业局)按相应比例向企业拨付培训费。
  第六条第(一)款所指人员就业前个人支付的培训费,在其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后,由企业予以相应返还;如这些人员合同期限未满提前离开企业,企业须退回政府补助的培训费。
  因成绩不合格或其他原因未被IT企业聘用的人员不予补助。
  第八条 补助比例。
市人民政府补助培训费的70%,企业或个人承担培训费的30%。
 
第三章 高级软件人才引进
  第九条 为加大引进高级软件人才力度,激励高级软件人才在我市软件企业创业和工作,补充我市软件产业对高端人才需求,加快发展软件外包业,引进国外先进的软件企业,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才资金,支持企业引进人才。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地和经营地在市中韩软件产业园范围内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和研发机构。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软件高级人才是指大学本科毕业、具有5年以上软件开发经历,硕士学历、具有3年以上软件开发经历,博士学历、具有1年以上软件开发经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的人员,签定2年以上劳动合同,经专家组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享受市人民政府的人才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由市科学技术局(信息产业局)、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制定软件人才具体审核标准,并成立专家小组负责审核工作。根据我市软件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对软件人才具体审核标准每年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人才资金定向用于软件高级人才聘用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其本人对所在企业的贡献及该企业当年业绩确定。
  第十五条 人才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具体资金由市财政按实际发生数额拨付。人才资金的申请与拨付,每年分两次集中办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每次办理时限为1个月。
  第十六条 人才资金的审批与监管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信息产业局)、财政局、人事局共同负责。要建立软件高级人才个人帐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审查。软件高级人才离开企业时,即停止给予补助。软件企业要据实提供相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软件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的软件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软件高级人才的专项补助,由其所在的软件企业申报,市科学技术局(信息产业局)受理,报专家组审核。申报企业需填报《延吉市软件高级人才专项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相关资料;
  (二)软件高级人才的有效身份证、履历表和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当年度项目合同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当年度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的软件高级人才同时享受州、市实施的其他人才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中韩软件产业园招商
  第二十条 中韩软件产业园具体指延吉经济开发区IT产业园、信息产业大厦、韩国企业孵化中心及今后新建的信息产业园区。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国内外优秀的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和从事软件产品、半导体集成电路研究的研究所入驻中韩软件产业园。
  第二十二条 已入驻延吉经济开发区IT产业园的企业享受开发区现行的优惠政策。其他入驻中韩软件产业园的软件企业,按1元/平方米/天以内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从入驻之日算起,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10%;补贴时间为入驻后第二年的1月。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享受本规定的企业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购房或租房合同;
  (三)年度财务报表。
 
第五章 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快我市信息化建设步伐,市人民政府设立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支持改善政务环境,解决社会关心、市民关注问题的公共服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信息产业局)提交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采取政府支持、企业建设的原则实施。重点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公开招标制。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化项目承建企业必须于年初提交项目整体方案,报市科学技术局(信息产业局)和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信息产业局)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审、监管、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享受本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在不重复享受的前提下,享受州、市制定的其他信息产业相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局(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州有不同规定时,以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