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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管理的意见
州外经贸局 州劳务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 十一月十六日)
为促进全州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工作的认识
增加就业岗位,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实践证明,充分发挥我州地缘、人缘优势,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是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有效途径,带动一片,安定一方”目标的重要举措。因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提高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把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培育成一项新兴产业。
二、严格审查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经营资格和项目
(一)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经营资格的审查
从事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外经公司或经州外经贸局批准,在州工商局登记的中介服务企业。从事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获得境外就业中介许可的机构。未经批准的单位、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单位、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每年必须按时参加年审,未通过年审的单位,暂停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中介服务企业要认真执行一个项目一报批的制度,否则取消中介资格。
(二)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项目的审查
商务部确定的敏感国家(地区)和行业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由省外经贸厅审查,一般国家(地区)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由州外经贸局审查,境外就业项目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单位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时,应了解外方的资信和实力,依法与外方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境外就业合同,依法与外派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外派劳动合同、境外就业中介协议书等,所签合同、协议书必须符合商务部《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条款明确、责权明晰、公正、公平、真实。
三、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的管理
(一)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实行归口管理。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是全州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州境外就业业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州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以及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研究制定等工作。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单位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单位、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的范围合法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超范围经营,不得接受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挂靠;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本着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州内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接受州外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委托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时,须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对不具备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工商、外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及时进行清理;对在经营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广告的管理。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的广告必须真实、可靠。各新闻媒体在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的广告前必须经州外经贸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由州工商部门审核。对缺少审批手续或改变审核内容而给群众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的境外管理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单位、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保持与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经常性的联系,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协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条件的可视人员派出情况在境外设立办事处或实行集中委托管理。对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脱岗、非法滞留等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处理;对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要按照外交部、商务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要求,积极妥善解决,防止事态扩大。外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外事等部门要加强与我驻外使(领)馆、国际劳工组织国外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为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合理收取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的各项费用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单位、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依据国家、省、州规定的标准收取外派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的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并分别报州外经贸局及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履约保证金必须专户保管,严禁挪作他用,在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回国后按劳动合同规定返还。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只能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单位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出具收费凭证;要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减轻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外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单位、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五、切实做好外派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的选派、培训及护照审查和签发工作
(一)选派和培训工作。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单位、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加强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基地的建设,在有条件的乡(镇)建立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基地。在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时,要优先照顾农民、下岗职工、待业人员,把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工作与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结合起来。
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单位、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外派劳务人员培训机构要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建立人力资源库,选择一批职业技术学校作为外派劳务人员技能培训基地,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对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进行培训,推进外派劳务培训与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结合,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逐步改善我州外派劳务人力资源结构。同时使外派劳务人员了解派出国的一般情况及有关合同条款,明确责任、义务和如何保护自身利益。外派劳务人员在派出时必须持有《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作证》。
(二)护照审理和签发工作。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出国护照时,应将本县(市)公安部门审查合格的护照申请材料交到外经公司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由外经公司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集中向州公安部门申请。外经公司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请护照加急件时,应由本单位指定护照代办员持州级公安部门出具的加急证件报告单,到省公安部门制证中心直接领取。公安部门在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护照时,要严格执行《面见申请人制度》,依法进行审查和签发。对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护照申领、签证、实际派遣等工作,公安、外事、外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做好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外派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的动态和信息。
六、加大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
各级外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大有关法规、政策和常识性知识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政策规定和通行做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上当受骗;要加强对主要国劳务市场用工情况的宣传介绍,引导外派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国别、地区和工种,避免盲目出国或被遣返。
七、妥善处理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纠纷
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设立外派劳务人员投诉中心,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境外就业人员投诉中心。投诉中心要及时受理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投诉,对违反国家、省、州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要接受与投诉相关的政策咨询,指导、监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单位、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做好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对发生的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纠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单位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分清责任,不得采取欺骗、拖延和推脱责任等手段,长期不予解决。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单位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受到处罚时,其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经营权暂被停止或撤消,并对已发生的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纠纷继续承担民事责任。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纠纷,依法、公平、公正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强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单位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州外经贸局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实行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对全州外经公司、中介服务企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进行全面的审核和综合评价,并在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布其信誉情况。对业绩不佳、无对外业务外经公司实行“分级退出制”,为管理规范、成绩突出、有一定实力的中介服务企业争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同时,建立激励机制,实行联赛制。
九、成立对外劳务合作协调管理机构
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副秘书长为组长,州外经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外事办、司法局、工商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州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协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州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工作,并监督、检查各单位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情况,取缔非法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打击以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为名的诈骗行为,维护我州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管理工作的新秩序。 |